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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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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22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220號

受處分人名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本會於10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高風險客戶未執行強化盡職審查、未依規定進行客戶姓名及名稱之檢核作業及訂定相關政策程序、未採取適當措施確認客戶是否為政治性職務人士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等,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二、 理由:
(一) 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金融機構…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及「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查詢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五、前四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亦適用之。…」。
(二) 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 對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World Check資料庫查詢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其親屬之客戶,未採取適當措施進行確認,致客戶風險等級評估錯誤,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2、 對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客戶之外國總公司未進行姓名檢核及未執行外國法人客戶之交易授權人姓名檢核,且受查核時尚未訂定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及第8條第1款之規定。
3、 對高風險客戶,有未執行強化盡職審查作業情事,且未設置強化盡職審查作業表單,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三) 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瀏覽人次: 6581   更新日期: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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