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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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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4491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44917號

受處分人:蔡○○
身分證統一號碼: 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自106年3月27日至107年3月16日累計取得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金額224,642,473元,已逾實收資本額之20%,惟未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第2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以交易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累計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3億元以上者,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等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蔡○○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瀏覽人次: 2600   更新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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