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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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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4569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45697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6年度財務報告,因會計師未能取得部分子公司之財務資訊,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及判斷是否須作必要調整,致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核已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本會於107年8月24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請該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供會計師查核報告所需之相關資料,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後,重行公告申報。嗣經本會兩次同意展延至107年11月30日重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迄未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簽證並重行公告申報106年度財務報告。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瀏覽人次: 2030   更新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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