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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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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7年12月14日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456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4566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資金貸與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105年6月28日董事會通過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分別貸與子公司深圳智泰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南京智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3DFAMILY GROUP CO.,LTD等3家,其貸與金額分別為美元100萬元、美元325萬元、美元325萬元,資金貸與迄今已超過一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3298   更新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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