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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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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0654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06542號
 
受處分人名稱: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交易人○○○帳戶○○○年○○月○○日經執行代為沖銷後,受處分人有未將代為沖銷結果通知交易人之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交易人○○○帳戶○○○年○○月○○日經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後,受處分人有未將代為沖銷結果通知交易人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19230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七)期貨商委任公司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5.代為沖銷作業…(6)公司應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瀏覽人次: 4058   更新日期: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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