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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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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0533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05330號
 
受處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 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又同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二、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洋公司)於105年5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對持股69.51%之子公司裕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公司)增資案,並分別於105年6月30日及8月15日以現金269,693仟元及對裕隆公司之貨幣債權156,196仟元,作為對該子公司增資之股款,因該以債權轉作資本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20%,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及未將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會計師意見暨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重要約定事項等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核已違反行為時「取處準則」第10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三洋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和順】<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62-5號9樓>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瀏覽人次: 2886   更新日期: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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