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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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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010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010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鄭00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復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查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8年3月4日(遇假日順延)前申報107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遲至108年3月5日始辦理申報,核有違反前開處理準則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鄭00<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瀏覽人次: 2484   更新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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