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0699號)
2019-04-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069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曾○○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另依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1/3者,公司亦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查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董事為5至7席,並經106年6月16日股東會選任5席董事(包括2席獨立董事),截至108年1月10日止,已有獨立董事均解任,及董事缺額達公司章程所定席次1/3之情事,惟該公司迄仍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核有違反前開相關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第26條之3第7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曾○○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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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