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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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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1067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10673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江○○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9條第6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二)罰則: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資金貸與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108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將不動產交易之預付土地款新臺幣155,500千元轉列資金貸與,致資金貸與有超限情事,違反前開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為大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江○○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瀏覽人次: 2977   更新日期: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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