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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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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319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3198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A○○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衍生性商品備查簿未詳予登載評估事項或評估結果等內容,另衍生性商品交易及損益情形由總經理監督,惟未有董事會授權紀錄,且106年2月5日SWAP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確認人員為董事長,交易風險之監督及控制人員為總經理(由董事長兼任),核有違反行為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
行為為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1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會計室、秘書室)、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瀏覽人次: 3132   更新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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