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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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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63)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799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7995號
受處分人姓名:黃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107年11月26日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二、查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4日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1.5億元增資子公司智崴香港有限公司及以新臺幣1.3億元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DILI JIE HOLDINGS LIMITED,交易金額已達行為時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惟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遲至107年5月11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三、台端係該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發行組2份)、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瀏覽人次: 2385   更新日期: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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