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9818號)
2019-06-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9818號
受處分人姓名:吳○○
受處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106年12月22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擬請通過第三屆第七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案之「本公司經理人106年度年終獎金討論案。」其獎金發放對象包括吳○○及顏○○等出席董事,惟渠等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亦未於討論及表決時迴避,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一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瀏覽人次:
3158
更新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