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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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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53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53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不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惠光電)未於107年度終了3個月內(108年3月31日為假日,順延至108年4月1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7年度財務報告,亦未於108年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8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會分別處罰鍰24萬元並函請該公司於限期(108年6月20日)內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未能於上開期限內補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
(二)受處分人為清惠光電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略>
副本: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1300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瀏覽人次: 2603   更新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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