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大洋百貨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98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986號
 
受處分人姓名:郭○○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大洋百貨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洋-KY)之子公司大洋百貨集團公司(下稱大洋百貨集團)於108年5月10日董事會決議購買子公司湘潭大洋百貨有限公司之不動產,因交易金額達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爰依集團核決權限,提大洋-KY 108年5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惟大洋-KY遲至108年6月20日始代子公司大洋百貨集團辦理公告申報,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4條第1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4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郭○○<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主計室、秘書室)、大洋百貨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郭○○】<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237號14樓>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公差
 
 
副主任委員 張 傳 章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瀏覽人次: 2515   更新日期: 2019-07-1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