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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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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5487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5487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5487號

受處分人姓名:丁○○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議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情事如下:
(一)106年12月8日及107年1月22日董事會之召集,雖有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惟載明之召集事由有缺漏,部份討論議案未納入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107年2月23日、同年4月27日及5月4日董事會之召集,雖有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惟開會通知內容未載明召集事由。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丁○○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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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54871號
 
受處分人姓名:趙○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4日董事會之召集,雖於同年5月4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惟開會通知內容未載明召集事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趙○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瀏覽人次: 2596   更新日期: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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