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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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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602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602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高永昇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第1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規定或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3項及第5項所明定。
二、次按「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9條第5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第1款所明定。
三、本會於108年1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對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未特別注意涉案人是否為自身客戶並加強可疑交易申報;或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未進行客戶審查及重新評估其洗錢風險,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執行,核有違反前揭法令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除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準用第39條規定予以糾正外,並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高永昇]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3140   更新日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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