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0634號)
2019-09-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0634號
受處分人姓名:龔○○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及第14條規定,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
(二) 罰則: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查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將對關係人蘇州長瑞光電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美金60萬元轉列資金貸與,迄今尚未全數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4條之規定。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4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龔○○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先生))
主任委員 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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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