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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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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140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140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羅○○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次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8年第2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核已違反前述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羅○○
副本: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抄本:
 
主任委員 顧 O O
瀏覽人次: 2495   更新日期: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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