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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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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3271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32718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於108年6月27日召開股東常會,惟未於該次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申報年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2份)

瀏覽人次: 1957   更新日期: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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