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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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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3863號)

 
金管會證期局 會計審計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386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江○○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2條規定,會計主管係指依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決議,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另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二)罰則: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100年8月25日董事會通過聘任之會計主管,未實際管理會計業務而於該公司100年第2季至107年度(重編前)財務報告之會計主管欄位簽章,違反前開進修辦法第2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受處分人為大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第1項及進修辦法第2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江○○<略>
副本: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瀏覽人次: 2611   更新日期: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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