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之裁處書。(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5297號)
2019-1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529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所定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雷虎科技(股)公司於107年5月11日董事會通過將對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之預付貨款美金1,317千元轉為借款,迄今尚未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間業已超過一年,且雷虎科技(股)公司與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107年5月2日簽訂之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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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