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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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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6941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6941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69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剛公司)107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顯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10月起為天剛公司之關係人,經查天剛公司108年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委託樂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開發遊戲平台及手機遊戲,金額160,000千元(含稅),已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遲至108年4月25日及108年8月30日始公告申報。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32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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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694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鄧○○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剛公司)107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顯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及放縱遊戲有限公司自107年10月起為天剛公司之關係人,經查天剛公司108年1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委託放縱遊戲有限公司共同開發手機遊戲(暫名:海洋遊戲),金額新臺幣(下同)52,500千元(含稅),與同一交易對象一年內交易金額合計132,500千元(含稅),已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另同次董事會決議委託樂磚公司提供技術顧問服務,金額1,050萬元,與同一交易對象一年內(107年6月21日至108年1月18日)交易金額合計90,500千元(含稅),已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
二、惟天剛公司前開交易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4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或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遲至108年6月24日及108年7月1日始分別取具台灣經濟研究院之評價報告與亞太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意見書,且依取處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提交董事會之資料不完全,又未提交監察人承認,及未依取處準則第31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遲至108年4月25日始公告申報。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5條、第31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鄧○○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瀏覽人次: 2731   更新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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