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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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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審字第108033423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803342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受處分人名稱:正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表人姓名:麥○○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核有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爰依該規定廢止其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核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本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惟自98年迄今未參加同業評鑑,核有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下稱查簽核准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
二、理由: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辦理第36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次依查簽核准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或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三、會計師事務所拒絕參加同業評鑑,或同業評鑑結果不合標準,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二)查受處分人為本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惟自98年起未參加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辦理之同業評鑑,本會前已限期受處分人向全聯會會計師業務評鑑委員會申請參加會計師事務所整體查核品質評鑑,惟迄今仍未辦理,核有上揭查簽核准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拒絕參加同業評鑑,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之情事,爰依同條文規定,廢止受處分人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核准。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1項、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10條。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正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麥○○)
副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代表人: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5075   更新日期: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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