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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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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開戶人員林○○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657號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657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許○○
 
主旨: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凱基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受處 分人擔任該公司台北分公司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人員期間,有於營業處所以其手機連接外部網路下單,未使用內部網路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 理由:
(一) 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分別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明定。
(二) 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有於營業處所以其手機連接外部網路下單,未使用內部網路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與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受託買賣作業:…17.公司得…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規定不符,核有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禁止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之規定。
(三) 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林○○君<略>、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4633   更新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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