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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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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758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758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余○○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及第7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公司法第216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經濟部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027290號函及106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600627120號函意旨,提名股東之持股證明得以股務單位開立、自行提示證券存褶或集保公司所產製之餘額資料證明等任一即可,縱證明資料之股數與候選人提名表所載之股數不一致,仍不該當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第2款情事。查提名股東王○○及施○○於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宬世環宇公司)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並檢附證券存褶餘額證明其持股已達宬世環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惟宬世環宇公司因提名股東所附之提名表所載持有股數與其提出之證券存褶餘額之股數不同,爰未將提名股東提名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列入,已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及公司法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爰依公司法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及第7項、第21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余○○君
副本: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余○○)、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抄本:
主任委員 顧立雄
 
 
瀏覽人次: 2210   更新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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