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之裁處書。(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8789號)
2019-12-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3878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08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核閱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業於108年8月19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80328970號函請公司洽會計師重新核閱並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經本會108年9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32112號函及108年10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34515號函限期辦理,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君
副本: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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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