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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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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3528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35285號
受處分人名稱: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國外期貨下單系統Gateway系統於○○年○○月○○日發生異常前,無測試「停損限價單」之相關紀錄,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查受處分人國外期貨下單系統Gateway系統於○○年○○月○○日發生異常前,無測試「停損限價單」之相關紀錄,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系統開發及維護CC-29000「(六)系統測試:1.訂定測試計畫,其內容至少包含下列項目:(1)測試目的(2)測試完成標準(3)測試方法…2.依測試計畫請應用系統使用單位共同測試,且應完整記錄所有測試及經過」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 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及○○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先生】<略 >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瀏覽人次: 2769   更新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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