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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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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8013488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80134882號
 
受處分人名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柳○○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8年3月21日至4月1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未對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定期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執行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姓名及名稱檢核未留存查證紀錄、未將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與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予以書面化等,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9條第4款規定。
二、理由: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9條第4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二、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三、金融機構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及「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二)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辦理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未對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定期辦理檢核,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
2、執行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對於系統產出有疑似符合名單者,未進一步確認是否為同一人,並留存查證紀錄,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
3、未將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與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予以書面化並納入內規或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9條第4款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9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柳○○先生】<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本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瀏覽人次: 4057   更新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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