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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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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東貝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9年4月1日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615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6152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吳OO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8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8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OO君
副本: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317   更新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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