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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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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法令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4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4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德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略
主旨:處德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或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及第111條第1款所明定。
二、德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處分人)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法令及事實如下:
(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8年6月13日、14日及17日赴受處分人進行實地查核發現,受處分人107年1月25日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及107年7月5日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投資顧問專案研究計畫合約書」,契約內容記載所提供服務包含提供業務之改善建議、財務結構改善之建議、股權結構改善之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劃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提供企業再造營運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募資計畫)、提供策略性投資或被投資之合作廠商之搜尋、建議與分析報告等服務。
(二)另查107年7月間,受處分人有透過通訊軟體向○○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士傳送對該公司之相關財報分析及營運調整方向等內容。
三、綜上違規事實,受處分人有從事未經本會許可經營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爰除另依本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外,並依本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11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德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主任委員 黃 天 牧
 
瀏覽人次: 3872   更新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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