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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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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竹違反重訊36條(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4628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462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邱○○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台北市○○○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八、...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經查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該公司)於109年4月28日接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行動電話簡訊特碼服務契約書(契約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將調升簡訊服務費用,致該公司109年度簡訊成本預估增加幅度約為8%,對公司財務業務核有重大影響,且適逢該公司初次上櫃現金增資競價拍賣之作業期間,核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之事項,惟該公司遲至109年5月5日始公告申報相關訊息,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邱○○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宏哲先生)
 
瀏覽人次: 3969   更新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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