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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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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樂士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119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119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〇〇〇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〇〇〇
地址:〇〇〇
主旨:處罰鍰新台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公開發行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公開發行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二、處分事實:查樂士公司108年11月13日經董事會通過新增對金來國際開發股份限公司(下稱金來公司)背書保證金額新台幣1,023,015仟元,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惟遲至109年7月3日始依規定公告申報,涉有違反規定。
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〇〇〇君
副本:〇〇〇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O O
瀏覽人次: 2811   更新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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