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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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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金品軒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682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682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oo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有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資金貸與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董事暨經理人羅OO餘額3,174千元,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OO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黃 天 牧
瀏覽人次: 2166   更新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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