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7087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70871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二、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對關係人上海徠室達家居有限公司增資人民幣24,000仟元案,已達實收資本額20%,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2659   更新日期: 2020-11-1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