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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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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馬光保健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37615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7615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期間不得超過1年。
(二)罰則:依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或第165條之1準用該條所定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截至109年6月底,馬光保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對新加坡愛信國際學院之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新臺幣93,000千元,已逾短期融通1年期限未收回,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規定、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先生
副本:馬光保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222   更新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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