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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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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036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036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9年3月12日至27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迄基準日未對高風險客戶採取額外強化措施及未徵提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實質受益人資料,且未確實辦理實質受益人建檔之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6條第1款及第3條第7款規定。
二、理由: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及「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迄基準日尚未對高風險客戶採取額外強化措施,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之情事,致高風險客戶之強化措施未盡落實,核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
2、辦理客戶開戶及定期審查,有對外國機構投資人未徵提實質受益人相關資料,且未確實辦理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建檔之情事,致未確實辨識其實質受益人,核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之規定不符。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郭嘉宏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4653   更新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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