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幤96萬元罰鍰,停止趙OOO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6084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6084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6084號
受處分人名稱: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96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期貨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線上開戶文件所載說明內容有未由客戶逐條(段)確認、未綜合控管交易人帳戶限額、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內部人員帳戶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受託買賣業務員趙員有為自己期貨交易之執行程序優於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未即公告受託買賣國外期貨交易所商品之訊息及未執行風險控管作業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及「期貨商接受所屬...業務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項及第35條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辦理客戶線上開戶作業,對渠等開戶文件所載說明內容,有未由客戶逐條(段)確認,僅由客戶於前開文件每頁末端點選已瞭解並同意之選項及留存客戶相關簽章值,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14非當面方式受理開戶作業「(四)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2、辦理期貨受託買賣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客戶之個別戶頭分別核給保證金交易限額低於50萬元,惟有未綜合控管渠等帳戶之保證金交易限額不得超過50萬元之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一)...開戶時未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3、交易人之交易對帳單有寄送至受處分人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20結算交割作業「(十)對帳單...不得交由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代收,亦不得寄送至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含公務用及個人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4、辦理期貨受託買賣交易額度審核作業,未就客戶之資產、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僅以渠等存入保證金作為財力證明並據以核定渠等交易額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5、辦理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公司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之開戶帳號,應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6、業務員趙○○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之執行程序優於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5條之規定。
7、經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CME GROUP)自109年4月初起,已陸續公告CME針對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之預備措施,包括4月3日公告CME能源類商品可能為負值交易,及4月8日公告CME已針對負值交易備有測試計畫;嗣後CME集團於4月15日公告表示,近來市場情況導致所屬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部分能源類商品發生負值交易或結算的可能性增加,倘能源類商品果真發生負值交易或結算,CME交易系統及結算系統將繼續正常執行,並請業者進行負值交易之測試。109年4月21日E-mini Crude Oil Futures (下稱QM期貨)等出現負值交易及結算。受處分人未於CME前開109年4月15日公告後即時辦理公告,而係遲至同年4月21日20:42始公告,致交易人無法事先由期貨商端得知前開商品可負值交易或結算之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之規定。
8、受處分人因109年4月21日交易主機無法因應QM期貨負值計算,造成交易人國外期貨帳戶損益及權益數錯誤,而有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作業之情事,致當日未對交易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 網路安全管理有關「(八)公司…交易主機中應…至少包含…(2)客戶未沖銷部位及保證金餘額之控管…」、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有關「(五)代為沖銷作業:2.公司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涵蓋下列原則:(1)…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之標準,公司應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等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受處分人及趙○○○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項、第35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略,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60842號
受處分人姓名:趙○○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元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為受託買賣業務員,為自己期貨交易之執行程序優於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期貨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接受所屬...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5條所明定。
(二)本會於○年○月○日至○日派員赴元富期貨進行期貨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為自己期貨交易之執行程序優於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5條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受處分人及元富期貨○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趙○○君、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3213   更新日期: 2021-02-0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