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幣60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6092號)
2021-02-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6092號
受處分人名稱: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線上開戶文件之各項風險預告書僅由客戶以單一概括所有內容之方式確認同意、對內部人員交易控管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及系統建置、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未依風控系統警示於客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辦理期貨受託買賣交易額度審核作業,未就交易人之資產、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僅以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作為財力證明並據以核定交易額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2、辦理線上開戶作業,對開戶文件所載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電子交易委託風險預告暨同意書、其他委託方式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市價委託風險預告書等說明內容,未由客戶逐條(段)確認,僅由客戶以單一概括所有內容之方式勾選確認同意,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14期貨商以非當面方式受理開戶作業「本公司以非當面方式受理開戶作業,應依下列作業程序(含開戶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之傳遞方式)辦理:…(四)受理非當面開戶對交易人以前項方式確認其為本人身分,交易人在網頁之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確認點選『同意』,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本公司。其簽署程序如下:1.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3、對內部人員交易控管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及系統建置,不利檢核程序執行及稽核效益,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交易之管理:1.本公司就所屬內部人及其配偶之買賣委託書,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2.本公司應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於本公司之委託買賣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本公司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至少包含:買賣委託書簽核程序以及成交後之檢查程序)。」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4、交易人之交易對帳單寄送至受處分人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20結算交割作業「(十)…日對帳單及月對帳單…不得交由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代收,亦不得寄送至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含公務用及個人使用)」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5、未依風控系統警示於客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1.公司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略,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6092號
受處分人名稱: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線上開戶文件之各項風險預告書僅由客戶以單一概括所有內容之方式確認同意、對內部人員交易控管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及系統建置、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未依風控系統警示於客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辦理期貨受託買賣交易額度審核作業,未就交易人之資產、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僅以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作為財力證明並據以核定交易額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2、辦理線上開戶作業,對開戶文件所載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電子交易委託風險預告暨同意書、其他委託方式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市價委託風險預告書等說明內容,未由客戶逐條(段)確認,僅由客戶以單一概括所有內容之方式勾選確認同意,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14期貨商以非當面方式受理開戶作業「本公司以非當面方式受理開戶作業,應依下列作業程序(含開戶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之傳遞方式)辦理:…(四)受理非當面開戶對交易人以前項方式確認其為本人身分,交易人在網頁之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確認點選『同意』,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本公司。其簽署程序如下:1.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3、對內部人員交易控管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及系統建置,不利檢核程序執行及稽核效益,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交易之管理:1.本公司就所屬內部人及其配偶之買賣委託書,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2.本公司應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於本公司之委託買賣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本公司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至少包含:買賣委託書簽核程序以及成交後之檢查程序)。」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4、交易人之交易對帳單寄送至受處分人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20結算交割作業「(十)…日對帳單及月對帳單…不得交由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代收,亦不得寄送至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含公務用及個人使用)」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5、未依風控系統警示於客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1.公司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略,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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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