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1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9年8月份至110年1月份營運情形,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康友公司經本會109年10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8071號函、109年10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09031號函、109年11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60632號函、109年12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7838號函及110年1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0962號函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9年8月份至109年11月份營運情形,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且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09年12月份及110年1月份營運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35條至第73條之8等規定;同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康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本會上開函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9年8月份至110年1月份之營運情形,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1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康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0年1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0962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35條至第73條之8等規定;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2、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康友公司未依證劵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0年1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0962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329772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稽核計畫,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康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稽核計畫。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14條之1等規定;同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復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二、經查康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1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期限申報110年度稽核計畫,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康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412   更新日期: 2021-03-1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