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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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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金品軒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149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1494號
受處分人:蘇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查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8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781號函、109年9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8283號函、109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2161號函、109年11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6637號函、109年1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241號函、110年2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2782號函及110年3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946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處分人為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oo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013   更新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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