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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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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處分案。(110年5月7日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7967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796761號
受處分人: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事實:
一、按「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次按「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9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業務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08年1月18日因提供顧問服務而收取客戶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但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本會證期局主計室、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3771   更新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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