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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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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865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8652號
受處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於109年8月20日至9月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客戶對帳單寄至業務人員電郵信箱、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未落實交易價格檢核程序、辦理有價證券承銷配售作業未確實查證是否有客戶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辦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作業之圈購對象未符規定、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未訂定專業投資人客戶自交易相對人收取通路服務費之收費標準,且未揭露實際收取之折讓及年化費率、營業員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替親屬申購基金、部分高風險客戶逾一年限期未完成審查,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2 項第 17 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此限。」;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40(五)、6規定:「對帳單之寄送及詢證地址...不得為公司、負責人或受僱人之營業處所、住所、電子信箱或郵政信箱。」;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400(一)、3規定:「應建立交易價格檢核程序,並以成交價格與市場價格(或模型計算之公平價值)作為檢核之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下稱再行銷售辦法)第58條規定:「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第1項)。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第2項)。」;再行銷售辦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包括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及信託業。」;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第1項)。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第2項)。」;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 (四)、3規定:「就辨識為高風險之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就具特定高風險因子之客戶應增加進行客戶之審查頻率。」。
二、本會於109年8月20日至9月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有客戶對帳單寄至業務人員電郵信箱,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40(五)、6之規定。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交易價格檢核程序未引用交易日之市場收盤價,影響偏離市價檢核之正確性,核未落實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400(一)、3之規定。
(三)辦理有價證券承銷配售作業,未確實查證是否有客戶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核違反再行銷售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四)辦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作業,圈購對象非屬專業投資機構,配售會議仍歸類為專業投資機構配售範圍並決議優先配售,核違反再行銷售辦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
(五)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對專業投資人申購海外債券時,排除通路服務費收取費率之限制,惟未另行訂定公司收取費率標準;另客戶委託買進或賣出海外債券,未於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揭露自交易相對人(上手)實際收取之折讓及年化費率,核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六)公司營業員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替親屬申購基金,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2 項第 17 款規定。
(七)對部分高風險客戶逾一年限期未完成審查,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 (四)、3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4737   更新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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