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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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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之裁處書(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268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2687號
受處分人:王O O先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未依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102年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暨未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恩得利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O O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
一、恩得利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02年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於109年8月17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01071號函請該公司應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前揭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9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7571號函、109年12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6996號函、109年12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459號函、11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1827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087號函、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6448號函及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4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0361546號函、109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1101號函、109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3291號函、109年7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1090號函、109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109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109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109年11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5961號函、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173號函、11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1827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087號函、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6448號函及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3291號函、109年7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1090號函、109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109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109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109年11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5961號函、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173號函、11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1827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087號函、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6448號函及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四、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109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109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109年11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5961號函、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173號函、11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1827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087號函、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6448號函及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五、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11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5961號函、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79173號函、11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1827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4087號函、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6448號函及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六、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10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0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110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1734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又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恩得利公司前揭未依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102年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暨未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恩得利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O O先生
副本: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 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218   更新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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