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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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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87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8726號
受處分人:張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經查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25日至110年5月31日止,共計召開9次董事會決議授權於23.5億元額度內購買(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惟該段期間購買有價證券已達41.17億元,已逾董事會授權額度,另該公司於109年8月10日董事會通過授權1億元額度內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經查內部簽呈遲至109年8月18日始經總經理簽核。前開情事核與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7條第1項第4款第3目有關取得有價證券之金額逾1億元應由各部門主管及經辦人員或組成專案小組評估審議呈報總經理核定,並提董事會審議後辦理之規定不符,而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訂取處程序辦理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張OO先生
副本: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2291   更新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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