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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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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4774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47743號
受處分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781513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宜欣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於10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對帳單未依規定登載買進之外國債券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辦理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價格合理性檢核,未由風險管理人員或非屬交易單位人員辦理、辦理客戶持續審查措施,未於客戶風險異動調整為高風險時,即時對高風險客戶辦理加強盡職審查作業、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未依規定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會10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寄予委託人之對帳單有未依規定登載買進之外國債券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之情形,以供委託人查對,核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之規定不符。
(二)辦理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價格合理性檢核,未由風險管理人員或非屬交易單位人員辦理,逕由交易單位債券部自行辦理,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CA-18400(三)結算及交割作業3、「風險管理人員或非屬交易單位人,應依既訂之價格檢核程序,檢核成交價與市場價(公平價值)之合理性,...」之規範不符。
(三)辦理客戶持續審查措施,未於客戶風險異動調整為高風險時,即時辦理高風險客戶之加強盡職審查作業,未符合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九)「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受處分人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未依規定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不利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核與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經...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之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宜欣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本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4782   更新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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