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47951號)
2021-1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47951號
受處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其內部規範,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之規定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各服務事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稽核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4項與第10條所明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為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所明定、「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二、…董事、…資料:(一)董事…:…、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三、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等之酬金」為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所明定、「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如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內容包括前項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一、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前項之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分別為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第7條第3項與第5項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於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之規定:
1、107年12月31日子公司福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創管)約定出資新臺幣5千萬元擔任福友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下稱福友創投)之普通合夥人僅簽報福邦創管董事長,未依貴公司「福邦證券子公司監控作業辦法」第6條第10點規定提報貴公司董事會決議。
2、福友創投對標的公司持股比率,未經合夥契約或全體出資人同意,並提報福邦創管董事會通過,與福邦創管「投資部位風險控管辦法」第3條規定不符。
3、子公司福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創投)未就被投資公司董監改選,訂定評估是否參選等相關作業程序,亦未留存簽呈、會議紀錄及執行結果等資料備查,而有由該公司董事以個人名義當選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等情形。
4、未督導子公司福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友資本)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不符。
5、福友資本未訂定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核與本會107年6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01號令規定不符。
(二)子公司福邦創投、福邦創管之董事參與審議(或准駁)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投資案件,未予迴避亦未於內部審議資料載明其利害關係,且未彙報貴公司,核與貴公司「對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規範及監督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二)三及(四)規定不符。
(三)子公司福邦創管核發董事年終獎金,及其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逕由貴公司董事長核定,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9條、第196條第1項及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
(四)子公司福邦創投參與○○科技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案,未依取處準則第10條規定取得被投資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即進行投資,核有違反同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
(五)內部人員林OO獲悉承銷部門出售其包銷取得之股票,有於承銷部門出售前,為同種類股票之賣出委託,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相關規定不符。
(六)107年度年報揭露之董事報酬未涵蓋董事支領之年終獎金,及108年度年報未確實揭露董監事及部門主管之兼職資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
(七)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作業:
1、未配合法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武擴態樣修正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內部作業規範。
2、辦理客戶風險評估作業,所訂客戶風險評估表,尚未依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將易涉第三方洗錢所利用之管道旅行業者及資源回收業者、易涉及本國各項洗錢弱點之國際貿易商等列入加分或加強審查之職業,另辦理高風險客戶加強審查作業,對審查項目「客戶財務背景資訊」空白未填。
3、未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訂定集團層次之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4、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教育訓練,有董事、專責人員及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未完成,或人員休假(或公出)未予補課及重測,與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項與第5項規定不符。
5、107年度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教育訓練自行查核,查核結果欠確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火燈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O O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47951號
受處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其內部規範,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之規定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各服務事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稽核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4項與第10條所明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為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所明定、「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二、…董事、…資料:(一)董事…:…、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三、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等之酬金」為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所明定、「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如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內容包括前項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一、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前項之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分別為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第7條第3項與第5項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於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之規定:
1、107年12月31日子公司福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創管)約定出資新臺幣5千萬元擔任福友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下稱福友創投)之普通合夥人僅簽報福邦創管董事長,未依貴公司「福邦證券子公司監控作業辦法」第6條第10點規定提報貴公司董事會決議。
2、福友創投對標的公司持股比率,未經合夥契約或全體出資人同意,並提報福邦創管董事會通過,與福邦創管「投資部位風險控管辦法」第3條規定不符。
3、子公司福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創投)未就被投資公司董監改選,訂定評估是否參選等相關作業程序,亦未留存簽呈、會議紀錄及執行結果等資料備查,而有由該公司董事以個人名義當選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等情形。
4、未督導子公司福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友資本)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不符。
5、福友資本未訂定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核與本會107年6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01號令規定不符。
(二)子公司福邦創投、福邦創管之董事參與審議(或准駁)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投資案件,未予迴避亦未於內部審議資料載明其利害關係,且未彙報貴公司,核與貴公司「對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規範及監督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二)三及(四)規定不符。
(三)子公司福邦創管核發董事年終獎金,及其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逕由貴公司董事長核定,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9條、第196條第1項及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
(四)子公司福邦創投參與○○科技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案,未依取處準則第10條規定取得被投資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即進行投資,核有違反同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
(五)內部人員林OO獲悉承銷部門出售其包銷取得之股票,有於承銷部門出售前,為同種類股票之賣出委託,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相關規定不符。
(六)107年度年報揭露之董事報酬未涵蓋董事支領之年終獎金,及108年度年報未確實揭露董監事及部門主管之兼職資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
(七)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作業:
1、未配合法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武擴態樣修正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內部作業規範。
2、辦理客戶風險評估作業,所訂客戶風險評估表,尚未依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將易涉第三方洗錢所利用之管道旅行業者及資源回收業者、易涉及本國各項洗錢弱點之國際貿易商等列入加分或加強審查之職業,另辦理高風險客戶加強審查作業,對審查項目「客戶財務背景資訊」空白未填。
3、未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訂定集團層次之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4、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教育訓練,有董事、專責人員及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未完成,或人員休假(或公出)未予補課及重測,與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項與第5項規定不符。
5、107年度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撃資恐教育訓練自行查核,查核結果欠確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火燈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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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