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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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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4978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49788號
受處分人:浦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於110年3月11日至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受處分人與其他行業合作推銷他公司產品並收取報酬,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或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及第111條所明定。
二、投信投顧公會於110年3月11日至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受處分人與其他行業合作推銷他公司產品並收取報酬,核有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分如主旨,並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浦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5773   更新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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