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35358號)
2022-03-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35358號
受處分人: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
一、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寶公司及該公司)110年3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庫藏股轉讓員工議案,董事許○○係該次庫藏股轉讓對象,惟許君未於該次董事會說明與議案之利害關係及於討論與表決時迴避,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另查金寶公司轉讓庫藏股予董事許君,未經薪酬委員會依許君個人表現、公司績效及行業特性等事項,評估給予數額之合理性,亦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
二、金寶公司董事許○○同時任職於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策略長,惟金寶公司未就前開兼職情事提請董事會討論後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 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1至3項所明定。
二、金寶公司110年3月30日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庫藏股轉讓員工議案,董事許○○係該次庫藏股轉讓對象,與該項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惟許君未於董事會說明該議案與自身之利害關係及於討論與表決時迴避,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三、另查金寶公司轉讓庫藏股予董事許君,未經薪酬委員會依個人表現、公司績效及行業特性等事項,評估給予數額之合理性後,提報董事會討論,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四、金寶公司董事許○○同時任職於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策略長,惟金寶公司未就前開兼職情事提請董事會討論後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35358號
受處分人: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
一、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寶公司及該公司)110年3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庫藏股轉讓員工議案,董事許○○係該次庫藏股轉讓對象,惟許君未於該次董事會說明與議案之利害關係及於討論與表決時迴避,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另查金寶公司轉讓庫藏股予董事許君,未經薪酬委員會依許君個人表現、公司績效及行業特性等事項,評估給予數額之合理性,亦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
二、金寶公司董事許○○同時任職於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策略長,惟金寶公司未就前開兼職情事提請董事會討論後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 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1至3項所明定。
二、金寶公司110年3月30日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庫藏股轉讓員工議案,董事許○○係該次庫藏股轉讓對象,與該項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惟許君未於董事會說明該議案與自身之利害關係及於討論與表決時迴避,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三、另查金寶公司轉讓庫藏股予董事許君,未經薪酬委員會依個人表現、公司績效及行業特性等事項,評估給予數額之合理性後,提報董事會討論,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四、金寶公司董事許○○同時任職於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策略長,惟金寶公司未就前開兼職情事提請董事會討論後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第179條規定,以金寶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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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