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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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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146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1467號
受處分人:廖○○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台幣24萬元。
事實: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億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0年度財務報告,暨未依本會111年2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34198號函所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第3季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於每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互億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度財務報告,及未依本會111年2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34198號函所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互億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廖○○先生
副本: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1738   更新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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