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6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316號)
2022-04-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316號
受處分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76335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併同了解子公司營運狀況,發現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申報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以及對子公司監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子公司群益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大陸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上海群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經查受處分人向本會申報該子公司之營業項目未包括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或證券投資,惟其於〇年、〇年、〇年、〇年間有以多數自有資金從事期貨或證券交易,已成為其重要之營業項目,並為利投資而簽訂顧問契約以取得相關投資資訊,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先向本會申報,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2、子公司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1條規定,該作業程序依臺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訂定之,經查受處分人未落實督促該子公司依處理準則明定資金貸與額度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並據以評估資金貸與客戶之貸與額度妥適性,對子公司監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11年3月3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316號
受處分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76335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併同了解子公司營運狀況,發現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申報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以及對子公司監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子公司群益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大陸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上海群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經查受處分人向本會申報該子公司之營業項目未包括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或證券投資,惟其於〇年、〇年、〇年、〇年間有以多數自有資金從事期貨或證券交易,已成為其重要之營業項目,並為利投資而簽訂顧問契約以取得相關投資資訊,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先向本會申報,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2、子公司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1條規定,該作業程序依臺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訂定之,經查受處分人未落實督促該子公司依處理準則明定資金貸與額度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並據以評估資金貸與客戶之貸與額度妥適性,對子公司監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11年3月3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56條之5第1項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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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4-14